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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
本行執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受告誡戶帳戶、帳號管制措施公告
親愛的客戶,您好:
因應法務部依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之「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自 113 年 3 月 1 日開始施行,若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或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本行須依本辦法第六條及本行規定就您之金融帳戶,自您受告誡處分之日起算五年內(如屬告誡後再違反者,則限制期間將累加計算之)進行下列限制:
一、受裁處告誡客戶於本行開立之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
(一)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ATM)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禁止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國外現金提領、國內及國外之消費扣款。
(三)禁止使用本行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辦理支付或轉帳。
(四)禁止從主帳戶轉出款項至口袋帳戶。
(五)禁止使用本行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辦理信託商品之申購、買回及外幣結售、結購。
(六)禁止新增約定帳號、綁定支付工具或約定指定項目帳單代扣繳。
二、本行對受裁處告誡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時,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依相關契約約定予以關閉。
若您想進一步了解受告誡原因,敬請直接洽詢當時核發告誡書給您的警察機關。
如對帳戶交易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本行客服中心:02-8979-66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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